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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朱文涛与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涛,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20号原告朱文涛,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生,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刘明哲,九台市九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地址:九台市新华大街2号。负责人吕国,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龙,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建华,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涛与被告中国人保财险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公司名称与实际不符。本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文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