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环行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梁德选诉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德选,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沛环行初字第0003号原告梁德选,居民。被告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丰县中央大道。法定代表人渠波,局长。原告梁德选诉被告丰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德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德选负担。审 判 长 朱 杰代理审判员 王帅星人民陪审员 解 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