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徐立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81号被执行人徐立军,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执行徐立军罚金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都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