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审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艳、孟建敏与乔奎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孟建敏,乔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审字第00058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李艳。委托代理人王秋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孟建敏。委托代理人葛利军。被执行人乔奎林。申请复议人李艳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执字第0082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李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李艳撤回复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李艳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珊珊审判员 高福兴审判员 侯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林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