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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第三人刘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488号原告孙某,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某,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第三人刘某甲,男,汉族,1989年11月出生,住址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刘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第三人刘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王桂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