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光明与被执行人曹培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明,曹培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梁光明,男。被执行人曹培娥,女。申请执行人梁光明与被执行人曹培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曹培娥向申请执行人梁光明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