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卫国诉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国,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徐卫国,男,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华,男,1959年6月1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国与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以被告李华已偿还原告欠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0元,由原告徐卫国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胡  玉  芳代理审判员 陈  婷  婷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