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州新利来铝箔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大发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新利来铝箔有限公司,郑州市大发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42-1号原告郑州新利来铝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园区学院路。法定代表人袁玉祥,总经理。被告郑州市大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开发区大发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现军,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42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书冻结被告郑州市大发铝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的保证金525583.4元。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本院对其运营作业中心的525583.4元保证金的冻结。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525583.4元保证金的冻结。审 判 长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