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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建伟与被执行人伍国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建伟,伍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牟建伟。被执行人伍国凤。申请执行人牟建伟与被执行人伍国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光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