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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商终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叶玉龙与江苏德尔阀门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商终字第0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玉龙,江苏德尔阀门有限公司监事。委托代理人黄嫣然,浙江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尔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姜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姜行,男,1980年1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41980********,汉族,江苏德尔阀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罗东街西7幢。原审第三人朱育兰,江苏德尔阀门有限公司股东。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刚、吴相成,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玉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德尔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原审第三人姜行、朱育兰公司解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2014)亭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玉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嫣然,被上诉人德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行、原审第三人姜行、朱育兰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相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叶玉龙。审  判  长 李晓平审  判  员 张晨阳代理 审 判员 陈 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郑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