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曹某甲,男,2004年5月22日生。申请人曹某乙,男,2003年3月8日出生。申请人曹某丙,女,2001年9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曹某丁,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申请人曹某丁,男,1946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汉青,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系上述四申请人的代理人。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要求宣告张海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之母,申请人曹某丁之儿媳张海英于2010年3月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海英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海英,女,1977年10月22日生。与申请人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系母子、母女关系。2010年3月张海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海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海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海英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已四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四申请人作为张海英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张海英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海英为失踪人。二、指定曹某丁为张海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郭合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然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