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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执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潘钟春与成国东、谈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钟春,成国东,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潘钟春。被执行人成国东。被执行人谈洁。潘钟春与成国东、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天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成国东、谈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潘钟春借款245000元。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元(已由潘钟春预交),由成国东、谈洁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0元。余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30000元。余款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溧天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贵香执行员  吴志明执行员  戴小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