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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字第79号原告曾某,男,1970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罗诗泉,男,系上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被告刘某,女,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本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对原告曾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作出的(2015)上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上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顺数第4行原告称的笔误,补正为被告称;顺数第6行被告治病的笔误,补正为原告治病;顺数第8行被告称的笔误,补正为原告称。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东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