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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潘金林、赵红伟与赵红伟、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林,赵红伟,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潘金林。被告:赵红伟。被告: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正文。委托代理人:何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林与被告赵红伟、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育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