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谢某某,女,1972年2月28日生。被告吕某某,男,1972年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吕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倪 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维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