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90号原告邵某某,男,194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杨某某,女,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子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