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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艺鼎鸿瓷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德化县艺鼎鸿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鹏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成全,该公司经理。被告德化县艺鼎鸿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三班镇紫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云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艺鼎鸿瓷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德化县成艺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为4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瑞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小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