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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焦民一初字第2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河南省武陟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