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段某甲与段某乙、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100号原告:陈某某,女,1966年12月出生,汉族。原告:段某甲,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段某乙,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李某),男,1984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段某甲与被告段某乙、李某某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段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陈某某、段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