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肇庆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成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中盛置业有限公司,肇庆市成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肇庆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20号阳光华庭商业中心207号,组织机构代码59582050-9。法定代表人:蔡俊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家安,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天颖,广东融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成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润芳街1号波海雅筑5幢-首层05号商场之六,组织机构代码07352388-1。法定代表人:陈祖豪。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成大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肇庆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应 捷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