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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伟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70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松,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2008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6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松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松从其家中步行到外边,当途经被害人刘某辉位于佛山市某某镇某某住宅时,见该住宅锁了门,屋内没有亮灯,于是爬墙进入该住宅的天井处,从水池中将6只平背鳄鱼龟、1只六线草龟、2只中华草龟捉上来,放入一个水桶内,然后携带赃物,从围墙爬到住宅外边,将龟盗走。次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松将上述9只龟以人民币250元变卖给他人,所得赃物被其在日常生活中花光。经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9只龟价值人民币234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害人刘某辉的报案笔录,现场勘查记录,价格鉴定意见,痕迹鉴定书,被告人刘某松的供述、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松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松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刘某松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刘某松属于入户盗窃。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松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松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松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松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雪青人民陪审员  王剑彬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利芝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