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书英、刘书凤、刘书文诉王侠、刘超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英,刘书凤,刘书文,王侠,刘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刘书英,女,196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申请执行人:刘书凤,女,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申请执行人:刘书文,男,1968年6月14日,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王侠,女,1974年6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刘超,男,2004年8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址同王侠。法定代理人:王侠(系刘超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一终000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被继承人唐先荣银行存款73792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