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何小五与琚真学、安徽洛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五,琚真学,安徽洛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016号原告:何小五。系桐城市佳诚塑料制品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琚小龙,系桐城市佳诚塑料制品厂业法律顾问。被告:琚真学。系安徽洛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安徽洛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碧峰村村部。法定代表人:琚真学,该公司经理。原告何小五与被告琚真学、被告安徽洛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鸣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小五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小五及其委托代理人琚小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琚真学、被告洛鸣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小五诉称:我与被告琚真学系朋友关系,被告洛鸣公司欠缺资金周转,由被告琚真学出具借条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借款24万元,2014年7月10日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21日借款40万元,2014年7月30日借款20万元,共计借款94万元,口头约定几个月后归还。后我多次催讨,被告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4万元。被告琚真学未予答辩。被告洛鸣公司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何小五于2011年与被告琚真学相识并逐渐成为朋友。2014年6月4日被告琚真学设立了私营企业洛鸣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实收资本10万。此后,被告琚真学将该公司基本情况以及该公司正在给原桐城车管所办公用楼装修的情况告诉原告何小五,说明洛鸣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向原告何小五借款。因此,被告琚真学向原告何小五分别于2014年6月22日借款24万元,2014年7月10日借款10万元,2014年7月21日借款40万元,2014年7月30日借款20万元,共计94万元,并出具借条。对上述借款原告催要未获,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琚真学、被告洛鸣公司立即给付借款94万。另查明,原桐城车管所办公用楼装饰工程款106万尚未支付给被告洛鸣公司。原告何小五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洛鸣公司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琚真学户籍证明及其出具的四张借条等证据,并申请证人陈X、刘XX出庭作证。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审核并予以认定,认为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本案虽由被告琚真学出具借条,但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为被告琚真学和被告洛鸣公司均为实际借款人。其理由,从被告琚真学四次借款相距时间上来看,不到半年;从借款数额上看,共计94万,数额大;从被告琚真学设立的私营企业洛鸣公司在此期间的经营活动上看,正是该公司在给原桐城车管所装饰办公用楼;从原桐城车管所办公用楼装饰工程款给付情况上看,尚有106万未付,被告琚真学短期内借如此大数额的款项,不可能单一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上,其用于被告洛鸣公司资金周转上可能性大,因此,可以确认两被告是共同借款人。原告何小五与被告琚真学、被告洛鸣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现两被告未给付借款,显属无理,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琚真学、被告安徽洛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何小五借款9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0元,诉讼保全费用5000元计18200元由被告琚真学、被告安徽洛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国友代理审判员 黎 玮人民陪审员 朱名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