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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漫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