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漫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