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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蒙蒙与被执行人刘雪娟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蒙蒙,刘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王蒙蒙,女,汉族,2012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扆家庄居民。法定代理人王风原,男,汉族,1986年3月16日出生,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扆家庄村*组居民。被执行人刘雪娟,女,汉族,1990年4月4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雷家坡村腰西一巷*号居民。申请执行人王蒙蒙与被执行人刘雪娟抚养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蒙蒙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雪娟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王蒙蒙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蒙蒙尚有本金2400元的抚养费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3)运盐民解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王运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