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唐璐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唐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故常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同年9月8日撤回起诉,本院于当日裁定予以准许。之后,原、被告夫妻���情并未改善,并因此渐生淡漠。现原告再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女儿唐某乙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教育,被告唐某甲自2015年起在每年的6月1日支付原告李某当年的女儿唐某乙抚养费5000元,至女儿唐某乙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甲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梦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