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寅君人民陪审员 黄 刚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