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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28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委托代理人彭振江,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寅君人民陪审员  黄 刚人民陪审员  张军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