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明会刑事裁��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明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16号罪犯吴明会,男,生于1971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以(2003)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元(已支付)。被告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以(2004)川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6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17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1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102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74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月21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吴明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明会在服刑期间,能遵��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明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明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梓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