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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阳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邓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汉阳刑初字第0063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4年9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李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有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后公诉机关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于2015年2月1日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5年2月25日提请恢复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非法携带枪支,在武汉市汉阳区国际博览中心附近树林中进行野战游戏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收缴枪支4支,其中被告人邓某持有枪支2支。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被告人邓某所持有的2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提供了破案经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某的行��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邓某定罪处罚。被告人邓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他人非法携带枪支,在武汉市汉阳区国际博览中心附近树林中进行野战游戏时,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收缴枪支4支,其中被告人邓某持有枪支2支。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被告人邓某所持有的2支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邓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9日上午我打电话给杜某某,约他出来打CS,他同意了。因为国博里面的树林人少,而且树多,好隐蔽,所以我们就约到来国博玩,杜某某是来我家找的我,邓某是直接来国博的,差不多十点左右我们就在国博的树林里面开始玩了,玩了差不多十分钟,警察就来把我们带到了派出所。我玩的枪是一把仿M4型号的,杜某某的是仿MP5,邓某有两把,一把仿MP5,一把仿AK47,都是充电的。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赵某、杜某某因涉案事实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4、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武汉市公安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收缴单证实涉案枪支的扣押收缴情况。5、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物鉴(枪)字(2013)87号物证检验意见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邓某所持有的2支长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具有致伤力,均认定为枪支。该司法鉴定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按照国家认可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鉴定文书落款格式由鉴定人及授权签字人组成,在检验过程中,由两名鉴定人员分别完成鉴定、复核工作。6、被告人邓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气枪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玮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人民陪审员 李祖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伊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