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民诉前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腾九雨与汪玉林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腾九雨,汪玉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诉前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腾九雨,务农,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汪玉林,联系电话。申请人腾九雨因与被申请人汪玉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腾九雨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汪玉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宣恩县支行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10000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汪玉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宣恩县支行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秀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