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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未执行)。2011年8月2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坚,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赵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5次在南京市燕江路98号401室家中、南京市浦口区义都宾馆自己开的房间内、南京市建宁路157号402室,容留杨某、黄某、赵某、“三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南京市浦口区义都宾馆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杨某、赵某、“三子”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南京市浦口区义都宾馆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杨某、黄某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南京市建宁路157号402室,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4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南京市燕江路98号401室家中,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4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南京市燕江路98号401室家中,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黄某、赵某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珠江派出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全国人员库查询住宿记录、杨某的辨认笔录,南京市义都宾馆出具的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2014年11月28日晚,杨某是因为贩毒的需要借住李某的房子,李某去是交付钥匙,后杨某在房间内吸食毒品的行为,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的辩护意见,经查,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借住被告人李某位于南京市燕江路98号401室的房屋,被告人李某作为该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对杨某在该屋内吸食毒品是明知和许可的,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了场所和便利,属于容留他人吸毒,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