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鄢圣凯与孙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圣凯,孙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909号原告鄢圣凯。被告孙万霞。原告鄢圣凯诉被告孙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鄢圣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万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鄢圣凯诉称,被告以谈朋友为名与原告交往。2014年4月份,被告到原告住处,趁原告熟睡不知情时,将原告50000元现金存入被告银行卡。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为原告出具��条,承诺6个月后归还本金加年息20%。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现金50000元及利息,赔偿原告因此支付的差旅费等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孙万霞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鄢圣凯人民币伍万元整,六个月后归还按本金加年息20%归还。孙万霞2014年4月22日”。以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借款未还,应负清偿责任。原告依据借条向被告主张借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支付的差旅费等2000元,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相关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万霞返还原告鄢圣凯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20%,自2014年4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良忠审 判 员  董常丽人民陪审员  李春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裴兆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