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长锦与廖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锦,廖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林长锦,居民。被告廖新忠,成年,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锦与被告廖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长锦负担。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