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施心杰、施丽晒、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施心杰,施丽晒,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泉州市。负责人吴小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贤宁,男,住泉州市鲤城区,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岳川,女,住泉州市丰泽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施心杰,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施丽晒,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施心杰、施丽晒、泉州浦西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以原、被告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