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庆辰与刘德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辰,刘德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孟庆辰,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刘德稳,男,48岁,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辰诉被告刘德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辰撤回对被告刘德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辰负担。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