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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孟庆辰与刘德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辰,刘德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349号原告:孟庆辰,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刘德稳,男,48岁,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辰诉被告刘德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庆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辰撤回对被告刘德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辰负担。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柏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