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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黄某。被告何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儿子何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与其他几个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被告甚至经常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生子至今,被告一直都未给付过家庭生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被告还经常回来骗钱还赌债,至今已骗原告十几万元。结婚三年来,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家庭的幸福。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10万元抚养费给原告;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因为儿子还小,被告要照顾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经婚姻介绍机构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原告因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经常与被告发生争吵从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虽然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导致时有争吵,但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果双方能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从家庭利益出发,加强信任,互相理解,夫妻是能和好如初,建立幸福美满家庭的。至于原告称于年月日生育一个儿子取名何某乙,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甲解除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