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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燕燕与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燕,李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19号原告:王燕燕(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81********)。委托代理人:朱家言。被告:李洪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燕与被告李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好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燕燕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燕燕撤回对被告李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王燕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