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朱某,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医院检验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庄园、杨艳,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卫生院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茜人民陪审员 刘镝宇人民陪审员 孙雅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范裕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