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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朱某,镇江市丹徒区辛丰医院检验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庄园、杨艳,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卫生院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茜人民陪审员  刘镝宇人民陪审员  孙雅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范裕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