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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业成与朱军、钱文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业成,朱军,钱文岐,刘平,项耕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李业成,居民。委托代理人鲁国冰,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居民。被���钱文岐,居民。被告刘平,居民。第三人项耕,居民。原告李业成诉被告朱军、钱文岐、刘平,第三人项耕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朱军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第三人项耕借款500000元。第三人项耕对原告负有到期债务,其与原告协商并经三被告同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4年10月2日由被告朱军重新立借条一张给原告,约定于2015年1月1日前还清款,被告钱文岐、刘平在该借条上签字继续担保。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朱军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钱文岐、刘平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借款���朱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业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