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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商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吴敬山、段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吴敬山,段玉梅,苏杭,贾德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313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政府驻地。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超,该支行职工。被告吴敬山。被告段玉梅。被告苏杭。被告贾德国。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诉被告吴敬山、段玉梅、苏杭、贾德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