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博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某某申请宣告胡世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某某,胡世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方博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徐某某,女,2004年2月16日生。法定监护人张永玉,女,1940年04月21日生。系徐某某祖母。委托代理人徐自成,男,1969年9月19日生。系徐某某的伯父被申请人胡世云,女,1979年5月24日生。申请人徐某某申请宣告胡世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某某诉称:申请人之母胡世云因患精神病于2004年8月6日离家出走,其后一直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胡世云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胡世云,女,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博望镇张庄村,系申请人徐某某的母亲,于2004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10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胡世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世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胡世云自走失后至今10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徐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她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胡世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天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富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