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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宏伟与深圳康润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10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宏伟,男,汉族,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康润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楼,4楼409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上诉人刘宏伟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康润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宏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宏伟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宏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灵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