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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魏某,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新芝),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叶长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