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魏某,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新芝),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叶长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圣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