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吴长祥申请执行密山市柳毛乡同心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祥,密山市柳毛乡同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吴长祥,男。被执行人密山市柳毛乡同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金山,主任。申请执行人吴长祥与密山市柳毛乡同心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2日作出(2014)密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密山市柳毛乡同心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吴长祥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20200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吴长祥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密山市柳毛乡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提取被执行人密山市柳毛乡同心村民委员会款项20000元。现密山市柳毛乡同心村民委员会尚欠吴长祥利息13200元。目前,密山市柳毛乡同心村民委员会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