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许庆文与福建佳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文,福建佳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40号原告许庆文,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光星、蔡经,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佳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庆文与被告福建佳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庆文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鲍玢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