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9日0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和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和平门外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醇浓度为231.4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违法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醇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查获经过、讯问笔录及交通违法自述,病历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向阳人民陪审员 高幻诚人民陪审员 车延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