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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银欢与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李育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欢,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李育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杨银欢,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陈振雄。被执行人:李育然,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关于杨银欢申请执行江门兴龙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李育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将江门市范罗岗花园16幢之一203、204房屋过户至杨银欢名下外,本院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彬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沛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