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506号原告杨某,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翟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押于辽宁省第二监狱。原告杨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杜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新、被告张晓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因琐事与被告产生矛盾,被告将原告亲属打伤,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双方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翟某辩称,要求做亲子鉴定,如果孩子是我的,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孩子不是我的,我要求离婚,并要求原告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杨某某。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3年6月29日被告将原告母亲及姐姐打伤,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在辽宁省第二监狱在押,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因被告怀疑婚生子杨某某并非其亲生,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经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与翟某存在亲权关系。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3)于刑初字第5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亲属打伤并因此被判刑入狱,且被告怀疑婚生子并非其亲生,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准予。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为宜,鉴于被告现在监狱服刑,暂无收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600元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翟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某由原告杨某负责抚养,被告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自2015年5月起付至杨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