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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方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辉成,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名桥,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书峰、杨慧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乌兰县。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书峰、杨慧军,系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代理人刘书峰、杨慧军,系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青海煜展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青海庆华矿冶煤化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庆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一案由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祺审 判 员  邵凤娟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朝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