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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弓亚琴诉付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弓某某,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峰,武功县司法局大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志辉,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弓某某诉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弓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弓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