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弓亚琴诉付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58号原告弓某某,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峰,武功县司法局大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志辉,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弓某某诉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弓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后150元,由原告弓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华 来源: